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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三批)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服务保障成渝保障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现将《重庆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三批)》予以发布。





四川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重庆市南川区某氧化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渝0119民初3929号

(2021)渝0119民初3930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四川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三企业与重庆市南川区某氧化铝有限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2013年3月3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三企业分别与重庆市南川区某氧化铝有限公司签订《130t/h锅炉设备项目建设工程商务合同》,《90t/h高温高压锅炉设备项目承包工程商务合同》、《热电2#锅炉大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热电2#锅炉入孔门让管及空顶器抽换承包合同》。三企业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后,经结算,重庆市南川区某氧化铝有限公司仍分别下欠四川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1647843.26元、四川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2533785.02元、四川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8000元。


2021年6月17日,四川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氧化铝有限公司分别支付拖欠工程款项。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合作关系,且原告关联企业四川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另有拖欠工程款18000元正在准备起诉。为促进双方长期合作共赢,防止矛盾转化升级,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和解,促成双方于2021年7月8日就关联公司所有纠纷一并达成短期内一次性履行的和解协议。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追踪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待全部纠纷和解履行完毕后,原告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7月16日、8月18日做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加强诉源治理、促进合作共赢、优化成渝两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在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合作关系且涉及关联纠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和解履行完毕后撤回起诉的方式,一次性合并化解诉讼和非诉讼纠纷3件,涉及金额近420万元。既帮助原告摆脱了因关联案件产生的冗长诉讼程序,在短期内追回了全部工程款;又帮助被告维护了在本地的良好企业形象,保持了强劲的市场竞争力;还为双方继续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打下了基础。该案的妥善处理,为平等保护成渝两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探索成渝两地诉源治理合作模式、优化成渝两地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指引。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1)渝0103民初2257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1)渝05民终4274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四川绵竹地区酿酒历史已有四千余年,因绵竹在唐朝时期属剑南道,该地区的烧酒“剑南春”由此得名。1997年7月7日,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注册了“剑南春”商标,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剑南春”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4月14日,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被告张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在另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张某经营场所查获了84瓶“剑南春”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剑南春”商标的商品。2021年1月剑南春公司将张某及其共同经营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剑南春公司在本案中举示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剑南春”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张某作为销售白酒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高于普通消费者的真伪鉴别能力,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白酒具有合法来源,遂判决张某及共经营者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剑南春”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赔偿原告剑南春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优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营商环境、保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国家级驰名商标、维护川渝两地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剑南春”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乃至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的著名白酒品牌,享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和较为广泛的消费受众。被告作为白酒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辨别和注意义务,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了剑南春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的鲜明态度,有助于形成尊重品牌、重视商誉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保护川渝地区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和营商环境优化均具有积极意义。




彭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渝0101刑初687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彭某某居住于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安乐村10组,平日从事木材收购经营业务。2019年9月左右,彭某某得知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农户宅基地复耕时要拆除旧房,遂前往该地收购旧木材。同年11月,彭某某在该地收购旧木材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向村民莫某某购买3株楠木原木,后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购买村民黄某某、王某某位于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双星村6组小地名“小湾”“凉水井”的楠木树8株、5株,并雇请莫某某等人砍伐、搬运。经鉴定,涉案林木均为野生桢楠,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立木总蓄积为9.385立方米。经认定,涉案桢楠市场价格为13870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遂以彭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某某补植收购及非法采伐楠木株数3倍的树木;2.判令被告彭某某在重庆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诉讼中,彭某某主动履行由忠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关于在案发地补植桢楠48株的修复方案,且已完成验收。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以谋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桢楠13株,破坏稀缺物种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秩序,对生态功能损害较大,所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涉案桢楠因采伐而毁灭,其生态功能业已丧失,社会公共生态利益因此遭受损害,故彭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忠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具有设计森林资源修复和保护方案的相应资质,其制定的森林修复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能够实现修复被破坏森林资源的目的,故对于由彭某某补植收购及非法采伐楠木株数3倍树木的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彭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损害社会公共生态利益,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系修复公众感情的合理诉求。综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野生桢楠原木107节,予以没收;彭某某在案发地忠县拔山镇双星村种植桢楠48株并在重庆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为成渝地区陆生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成渝两地同处四川盆地,区域内承载着多样的生态系统类型和丰富的动植物物种,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亦是我国的重要生态宝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应当突出生态优先,助推生态环境、生态资源、生态产业等各要素相互融通、同频共振、统筹发展。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从四川省前往重庆市忠县非法采伐野生桢楠,一方面,该犯罪行为跨越成渝两地,严重危害采伐地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另一方面,其往返两地砍伐、运输、销售野生桢楠的行为,严重破坏川渝保护重点野生植物的管理秩序,更对川渝两地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判处实体刑,是对此类跨成渝区域环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潜在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同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成渝两地司法机关和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就定罪量刑、履行补植方案、刑罚执行等问题进行交流,为成渝两地跨区域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机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修复机制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





陈某某等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

 

(2021)渝0105刑初93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渝01刑终663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共谋以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依托在重庆市的江北区、渝北区等地从事串通投标活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陈某某分别与被告人周某某、潘某等人共谋合作围标项目,以借用、挂靠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并控制报价的方式组织围标,并将中标项目卖出获利。陈某某、周某某、潘某等人约定由陈某某及其公司相关人员负责制作、审核围标公司所需的投标文书、封标及勾兑评标专家等事宜,周某某、潘某等人负责联系借用公司参与围标、垫付保证金或保证金利息等事宜。前述参与围标的公司包括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宜宾市、泸州市的公司。其中,陈某某参与围标项目12个,项目中标金额共计71473万余元;郭某某参与围标项目8个,项目中标金额共计58405万余元;李某某参与围标项目11个,项目中标金额共计70670万余元;周某某参与围标项目2个,项目中标金额共计12106万余元;潘某参与围标项目共计2个,项目中标金额共计33640万余元。此外,陈某某为了提高项目中标率,还向评标专家行贿11万元。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获了大量印章,发现部分印章由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伪造。后从马某某处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40枚,伪造的公司印章7枚,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14枚,伪造的社会团体印章2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潘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评标专家钱款11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陈某某还有立功表现,对各被告人依法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九十四万元。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因在二审期间,查明陈某某有新的量刑情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成渝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飞速发展,两地企业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互相投身对方经济建设。依法参与招投标即是两地企业开展工程建设的重要活动。实践中,部分犯罪分子串通投标,除了妨碍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秩序以外,往往还附带有伪造印章、公文及贿赂、收买甚至暴力威胁等不法活动;不仅哄抬标价,损害了招标人的投资效益,还使相关领域陷于不健康的竞争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成渝两地部分企业相互勾结,伪造印章、统一报价参与围标,并向评标专家行贿,中标项目后予以出售牟利的行为,有效震慑了此类犯罪活动,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昆明某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2022)渝0192执454号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昆明某电缆有限公司(昆明电缆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房地产公司)、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四川房地产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昆明电缆公司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四川房地产公司分公司在四川某地有一批未使用的电缆物资,需要法院尽快采取控制措施以防该批电缆物资被转移挪用。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之后,考虑到该执行任务的紧急情况,另要兼顾当下抗疫非必要不离渝的特殊时点,当即决定与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联系,由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系统直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查封并扣押。当地法院在收到执行委托后即刻赶往标的物现场,并通过“智慧执行APP”、GIS可视化管理系统与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点对点视频连线,将查封、扣押现场情况实时传回至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在当地法院的执行协助下,被执行人配合地将规格、数量等核实无误的涉案财产予以交付装车,该次扣押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裁判结果


经审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认为昆明电缆公司提供的涉案财产线索真实无误,需要立刻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在全国防疫形势严峻,市疾控中心呼吁非必要不离渝的特殊时刻,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委托标的物所在地四川法院代为查封扣押,并能够实际控制到涉案财产,从执行结果上来讲并无不妥,且更为高效、安全、便捷。最终,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作出委托执行函及执行裁定直接委托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直接代为查封、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疫情期间的跨域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需尽快采取执行控制措施但又因防疫不便离渝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托《四川、重庆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直接委托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并采用GIS可视化智能系统与当地法院协作共同执行标的物,更为快捷、安全、高效。一方面,在节省在途时间的情况下,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能够保证以最快的速度赶赴涉案财产现场并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防止涉案财产转移;另一方面,当地法院在执行时,能够充分利用本土化优势减轻被执行方的拒执情绪,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最佳执行方案以促进案结事了。随着这种川渝同城化办案机制的完善,不仅有助于推动涉案财产的高效处置,也有助于营造川渝两地更为良好的营商环境,从而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川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某钢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渝05执恢283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简称“天府银行成都武侯支行”)与重庆某钢管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某钢管公司”)、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判决重庆某钢管公司偿还天府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滞纳金,天府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对重庆某钢管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九龙园区B区的工业用地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重庆某钢管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天府银行成都武侯支行遂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后,考虑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本案抵押物均位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辖区内,决定将案件委托重庆五中院执行。重庆五中院接受成都中院委托后,天府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将债权转让给四川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某金融公司”)。


裁判结果


执行中,重庆五中院综合考虑本案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为工业用地,荒废年限较长又存在非法占用等不利因素,以及该地块已经纳入旧城改造征地范围的有利条件,制定了周密的处置方案。一是及时消除地块瑕疵。详细调查该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管理要求、原始出让合同、容积率以及占有使用情况,在查明多名案外人违法占用该地块并私自搭建后,经释法明理,占用人主动拆除搭建物并搬离。二是推动司法处置与土地征收无缝对接。考虑到该宗地块已被纳入旧城改造,但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影响了改造进度,遂与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多次对接,研究该地块司法处置与行政征收的衔接方案,明确由法院对土地进行司法处置后,再由买受人凭过户裁定书与当地职能部门共同完善收回土地手续。三是详细披露拍卖土地信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在淘宝网公平进行司法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详细披露该宗地块情况,包括旧城改造项目名称、土地容积率、规划用途等,推动提升成交机会和成交价格。


2021年1月29日,重庆五中院按照评估价格940.17万元作为起拍价对土地进行拍卖,经269轮竞价拍卖成交,成交价1800.17万元,溢价91.47%,申请执行人的大部分债权得以兑现。2021年2月,重庆五中院作出裁定,将重庆某钢管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九龙园区B区的工业用地过户给买受人。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是四川省民营企业,重庆五中院接受成都中院案件委托后,在综合考虑该地块有利条件以及不利因素,径行司法拍卖难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后,从消除地块瑕疵、推动司法拍卖与征地补偿无缝衔接、详细披露拍卖土地信息三方面入手,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认真释法明理,以善意化解纠纷,发挥府院联动作用,提前谋划拍卖成交后征收补偿事宜,切实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提升主要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最终案涉土地溢价800余万元成交,覆盖了申请执行人大部分债权,既维护了四川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推动了重庆市的旧城改造。





建立成渝地区“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跨界联调机制

促进双城经济圈基层社会治理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纠纷总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决策,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探索跨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拓展重庆法院“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积极推动荣昌区与隆昌市两地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联合签订《成渝地区“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跨界联调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成渝地区庭、所间司法协作配合,推进解纷力量下沉,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筑牢跨域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一、具体做法


(一)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前置。荣隆两地各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主动加强相互对接,并设立驻庭、驻所调解工作室。对前来起诉、报案或咨询的纠纷当事人,告知其矛盾纠纷的多种化解方式,并引导其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两地各庭、所对已经受理的涉两地群众的矛盾纠纷,可以委托相关驻法院(庭)、驻所调解室或辖区相关调解组织调处或协助调处。


(二)推动疑难纠纷联动调处。荣隆两地各庭、所协同履行指导调解工作职责,支持调解组织联合建设,强化边界地区纠纷的联合调处。一般的跨域案件,原则上由属事庭、所自行组织调解或委托当地调解组织调解。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和疑难复杂纠纷,可向人民法庭、派出所和司法所咨询。对于重大、敏感的跨域案(事)件,可根据两地矛盾纠纷的类型、难易程度,以属事庭或所牵头,组成联合调解组进行调解,共同会商调处方案。


(三)加强安全稳定防控协作。人民法庭、司法所在调解跨区域重大、敏感案件时,需要派出所警力予以支持时,派出所应当予以配合。对当事人对抗性较强,可能引发边界地区极端案(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对方属事单位通报预警信息,加强相关案件信息共享,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制定预案,联合落实稳控措施,防止矛盾纠纷转化升级,维护跨界地区安全稳定。


(四)推广应用在线调解平台。充分发挥在线调解低成本、便捷、高效的优势,加强荣隆两地公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构之间的在线调解平台对接,促进数据信息共建共享。规范在线调解工作流程,相互吸纳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调解平台。推广调解平台的应用,促进荣隆两地调解平台对接,加强远程视频调解软硬件配备,扩大在线音视频调解范围。支持调解员开展异地远程视频调解,鼓励两地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参与调解。


(五)强化调解协议司法保障。加强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推动边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均可向两地人民法院(庭)就近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庭)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加大对虛假诉讼的防范力度,对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利用电子签章技术出具民事裁定书进行“在线回传”,两地人民法院(庭)或调解员可直接打印裁定书并协助送达给当事人。


(六)加强调解人员培养指导。坚持择优选任和培养提升相结合,可联合开展集中培训、庭审观摩、业务交流等活动,全面提升两地辖区调解组织特别是驻庭、驻所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法庭着重培训涉民生类案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派出所着重培训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所着重培训人民调解的方法技巧,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综治专干等的法律业务能力和调解方法技巧。


二、产生效果


(一)突破地域限制,打造跨界“一庭两所”。荣隆两地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通过签订跨界联调合作协议,建立起沟通与联席会议机制,有效地发挥了涉两地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在线调解、联动调处、司法确认、调解人员培养指导及安全稳定共同防控等6大功能,有力推动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也扩展了重庆法院“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内涵,延伸了发展外延,为成渝地区边界地区司法协作机制创新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新路径,形成了保障成渝两地边界地区平安建设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整合资源下投,共建川渝“法治小院”。依托荣昌“新风小院”建设,该院改变以村居民小组为网格的传统治理单元,以10户以上的农家院落或城市楼院为治理焦点,推动两地庭、所等更多的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构建以“小院”为最底层的分层递进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在首个川渝合作“新风小院”——“马家坳花园”,荣昌法院联合毗邻法院、两地镇党委政府打造跨界“法治小院”,揭牌成立首个川渝两地合作“人民法院老马工作室”和“代表委员联络站”,签订《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荣隆两地“法治小院”建设司法协作协议》《成渝地区“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跨界联调合作协议》两项协议,活动中还依托“车载便民法庭”进行巡回审理,依托跨界“一庭两所”开展“小院讲堂”普法宣传。


(三)落实司法协助,推动跨域“诉源治理”。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跨界联调机制,两地司法部门围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联合边界基层院落合力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诉前分流、综合调处、诉讼服务、巡回审理、解纷指导、风险提示、法治培训、普法宣传、联络监督等10项工作,既落实了两地法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还推动了毗邻区域诉源治理,打通了两地跨界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2022年5月,该院安富法庭依托“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跨界联调机制,联合荣昌区司法局安富司法所、隆昌市司法局石燕桥司法所,线上线下相结合,成功在诉前调处一起涉荣隆两地群众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依申请当即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了司法确认,当事人也顺利拿到了首期赔偿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三、典型意义


荣昌法院联合毗邻基层法院持续探索创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突破地域限制,探索建立成渝地区“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跨界联调机制,通过加强机制建设、程序对接、平台融合、工作联动,打造跨界“一庭两所”,积极融入两地党委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框架,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促进跨域“诉源治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处在基层,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的特点和优势,推动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进小院,创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途径,共建川渝“法治小院”,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多层次的、多元化的、跨域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广泛对接两地基层解纷力量,形成跨域基层多元解纷网络,进一步实现成渝地区矛盾纠纷化解的资源下投、优势互补、整体联动,提高基层治理精度,降低跨域解纷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双城经济圈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让两地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源头预防 前端化解

共同推进川渝协作区域食品药品领域诉源治理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重庆法院强基导向工作部署,强化诉源治理工作,长寿法院积极探索,深化与垫江、邻水、大竹协作法院合作,构建食品药品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司法协作机制,打造川渝协作区域食品药品安全诉源治理司法实践样本。


一、具体做法


一是统一思想共识。2020年12月,垫江、邻水、大竹、长寿四地法院签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垫江邻水大竹长寿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加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共建协作等10项机制。2021年2月,四地法院印发《关于服务保障双城经济圈建设2021年行动方案》,全面推进川渝两地诉源治理实质化。2021年11月四地法院立案庭签订《关于协作区域食品药品纠纷源头预防与前端化解司法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协作区域内食品药品诉源治理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强司法协作,突出纠纷联合预防化解,共同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遏制牟利性打假索赔行为蔓延态势,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共同推动双城经济圈区域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建立司法协作中心。四地协作法院分别在立案庭诉前化解中心设立食品药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协作中心,建立微信工作群,联合办公。各协作法院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纠纷预警、信息联络沟通以及涉跨区域食品药品案件委托送达、诉前联调等协作事项,制作协作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通讯录发送各法院,便于及时互通信息。每年召开1次食品药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联席会议,重点研究食品药品案件特点、易发领域、法律适用、预防牟利性打假索赔等问题。截至目前,通过线上召开联席会议1次,开展其他工作联系10余次。


三是建立纠纷预警与化解协作机制。强化纠纷预警,各协作法院受理食品药品案件后,迅速就案件特点及案涉“问题食品药品”互通协作法院,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局发出纠纷预警,由各地市场监督局进一步加强对同类“问题食品药品”执法监督,源头治理,预防纠纷。统一协作区域内食品药品案件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通过案件审理,督促协作区域内市场经营主体守法经营,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遏制牟利性打假索赔行为蔓延。建立健全“行政+司法”工作联动,加快推动吸纳各协作辖区检察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消协等部门组织成为食品药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协作中心成员,形成规范市场行为的强大合力,联合预防化解跨区域食品药品纠纷。


二、产生效果


一是诉前联合化解成功率高。2021年11月至今,四地法院共受理涉食品药品案件200余件,涉及牟利性打假索赔案件178件,其中邻水辖区当事人跨区域前往长寿辖区牟利性索赔30余件,该系列案件经邻水、长寿两地食品药品案件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协作中心、驻院调解员等诉前联合化解90余件,诉中委托化解50余件。


二是部门联动,形成规范市场合力。长寿法院结合本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案件性质及特点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力度的司法建议,邀请其成为食品药品案件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协作中心成员,就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联络及协作达成共识,并将司法建议及该局回函、部门间协作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及时与其他协作法院共享。同时,四地法院现正稳步推动各协作区域检察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组织成为食品药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协作中心成员,共同深入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诉源治理工作。


三是食品药品纠纷呈逐步下降态势。机制构建以来,四地法院就各自受理的食品药品案件中涉及的“问题食品药品”种类以及是否存在牟利性打假索赔情形等互发纠纷预警10余次。在协作法院建议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就同类“问题食品药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压实市场经营主体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源头治理预防纠纷。同时,四地法院就食品药品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联合发布相关牟利性打假索赔案例2次,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现协作区域食品药品消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食品药品案件相比去年同期呈稳步下降态势,牟利性打假索赔情形得到一定程度有效遏制。

 

三、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老百姓的基本需求。长寿法院积极探索,持续深化与垫江、邻水、大竹法院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川渝协作区域内食品药品领域诉源治理。四地协作法院通过构建食品药品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司法协作机制,加强纠纷预警与化解协作,推动“行政+司法”工作联动,积极营造川渝协作区域内食品药品良好法治环境,为唱好“双城记”、共建经济圈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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